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辽0202民初4371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07-18

案件名称

罗鹏、刘振涛、张宇与大连锐达贸易有限公司、朱军、韩健、朱桐桐、朱盛全、曲淑莲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鹏,刘振涛,张宇,大连锐达贸易有限公司,朱军,韩健,朱桐桐,朱盛全,曲淑莲

案由

股权转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202民初4371号原告罗鹏。原告刘振涛。原告张宇。被告大连锐达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朱盛全。被告朱军。被告韩健。被告朱桐桐。被告朱盛全。被告曲淑莲。本院在受理原告罗鹏、刘振涛、张宇诉被告大连锐达贸易有限公司、朱军、韩健、朱桐桐、朱盛全、曲淑莲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中,原告罗鹏、刘振涛、张宇于2016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本院依法在价值10万元内,查封被告曲淑莲名下小汽车一辆;在价值20万元内,查封被告朱军名下小汽车一辆,在价值100万元内,查封朱军名下房屋一套;在价值150万元范围内,查封被告朱盛全名下房屋;冻结被告大连锐达贸易有限公司银行存款50万元。提供了原告刘振涛名下房屋作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告曲淑莲价值10万元的财产;二、查封被告朱军价值120万元的财产;三、查封被告朱盛全价值150万元的财产;四、冻结被告大连锐达贸易有限公司银行存款50万元;五、查封担保人刘振涛名下房屋(担保财产);六、查封担保人罗鹏名下房屋(担保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宋晓辉代理审判员  魏继禄人民陪审员  姜万成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韩 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