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203执300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厦门国贸纸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福建省建瓯市恒丰纸业有限公司、周爱东买卖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厦门国贸纸业有限公司,福建省建瓯市恒丰纸业有限公司,周爱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203执300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厦门国贸纸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湖滨南路388号国贸大厦十四层D单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3051156072L。法定代表人高少镛,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鑫、高熠。被执行人福建省建瓯市恒丰纸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建瓯市东峰镇莲花坪工业园区,组织机构代码66505255-0。法定代表人周爱东。被执行人周爱东,女,1982年1月23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厦门国贸纸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福建省建瓯市恒丰纸业有限公司、周爱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9月17日作出(2015)思民初字第771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5月16日向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货款本金313120元及违约金(自2015年2月16日起,以313120元为基数,按每日千分之一计至实际付清上述款项之日止)、财产保全费2198元,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院受理后,依法指定执行员邱福香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予履行。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无车辆、房产登记信息,无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现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闽0203执3009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若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吕娜彬审 判 员 俞伟强代理审判员 辛 鹏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代书 记员 陈 琳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执行:(一)申请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的;(二)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确有理由的异议的;(三)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继承权利或者承担义务的;(四)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五)人民法院认为应当中止执行的其他情形。中止的情形消失后,恢复执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