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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285刑初376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07-26

案件名称

仇某犯信用卡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莱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西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仇某

案由

信用卡诈骗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鲁0285刑初376号公诉机关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仇某,工人。2016年4月27日因涉嫌信用卡诈骗罪被莱西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1日经莱西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莱西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莱西市看守所。莱西市人民检察院以西检公刑诉[2016]36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仇某犯信用卡诈骗罪于2016年6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本案期间,莱西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肖永波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仇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莱西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1月份,被告人仇某在某银行申办信用卡一张(卡号:62×××47),截至2016年6月1日,仇某持该卡共计透支消费本金21489.87元人民币,利息6887.63元人民币,滞纳金3376.65元人民币,经银行多次以电话、短信、信函的方式催收,超过三个月未归还。2013年3月份,被告人仇某在某银行申办信用卡一张(卡号:62×××83),截至2014年8月20日,仇某持该卡共计透支消费本金62688.11元人民币,利息、滞纳金共计34171.98元人民币,经银行多次电话、信函等方式催收,超过三个月未归还。案发后,被告人仇某已退赔全部赃款。公诉机关为指控上述事实向法庭提供了:案件来源及查获经过、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证人证言、相关书证、户籍证明书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仇某恶意透支信用卡,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未作辩解,自愿认罪。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公诉机关指控的内容一致。另查明,被告人仇某2016年4月21日被哈尔滨市公安局抓获,同年4月27日被押解回莱西,经讯问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案件审理期间,经被告人同意,其亲属为其预缴罚金人民币二万元。还查明,经判前社会调查,被告人对居住的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适于社区矫正。上述证据有经庭审质证、确认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案件来源、查获经过、相关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户籍证明书等。本院认为,被告人仇某恶意透支信用卡,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仇某归案后,如实向公安机关供述了其犯罪事实,系坦白,可从轻处罚;主动退赔、自觉接受财产刑处罚,预缴纳罚金,均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及经判前社会调查适于社区矫正的结论,可对其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七十五条、第七十六条、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仇某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已缴纳)。责令仇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接受社区矫正。(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判员  胡克海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吴昕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