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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0521执104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07-29

案件名称

李春清与郑新民、席荣花、郑萱泰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沁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沁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文书内容山西省沁水县人民法院p t ; ' > 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521执104号申请执行人:李春清,男,1966年3月27日出生,汉族,沁水县中村镇人,农民。被执行人:郑新民,男,1966年3月27日出生,汉族,沁水县中村镇人,农民。被执行人:席荣花,女,1954年3月29日出生,汉族,沁水县中村镇人,农民。被执行人:郑萱泰,女,1999年2月6日出生,汉族,沁水县中村镇人。申请执行人李春清与被执行人郑新民、席荣花、郑萱泰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沁民初字第518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李春清于2016年1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三被执行人在继承被继承人郑国旗的遗产范围内清偿申请执行人李春清借款22万。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6年1月20日向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被执行人未履行。经查,被继承人郑国旗的遗产仅有坐落在沁水县华清园小区西单元301室房屋一套,暂未发现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现本院已依法对该套房屋予以查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晋0521执104号执行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郭贵文执行员李剑执行员郑荟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程燕燕附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