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鄂0606民初1552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08-02

案件名称

张燕诉刘军秋、湖北盛隆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襄阳高鑫分公司、湖北圣利达装饰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燕,刘军秋,湖北盛隆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襄阳高鑫分公司,湖北圣利达装饰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606民初1552号原告:张燕,女,1982年3月1日出生,汉族,襄阳市人,住襄阳市樊城区高庄社区松职路*号。被告:刘军秋,男,1972年8月17日出生,汉族,襄阳市人,住襄阳市樊城区长虹北路*号。被告:湖北盛隆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襄阳高鑫分公司。住所地:襄阳市长虹北路广景碧云天*座。负责人:刘军秋,湖北盛隆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襄阳高鑫分公司经理。被告:湖北圣利达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襄阳市长虹北路广景碧云天*座。负责人:刘军秋,湖北圣利达装饰有限公司经理。原告张燕与被告刘军秋、湖北盛隆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襄阳高鑫分公司、湖北圣利达装饰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燕诉称,2015年1月1日,湖北盛隆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襄阳高鑫分公司以周转资金不足为由,向张燕借款100万元,由湖北圣利达装饰有限公司提供担保。2016年1月14日,刘军秋又向张燕借款8万元,两次合计108万元,约定利息为月利率2%。借款到期后,张燕多次催要,湖北盛隆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襄阳高鑫分公司及刘军秋未能偿还,湖北圣利达公司亦未承担保证责任。现诉至人民法院,请求判令:1、被告刘军秋、湖北盛隆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襄阳高鑫分公司偿还借款108万元及利息;2、湖北圣利达装饰有限公司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责任。本院认为,湖北盛隆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襄阳高鑫分公司是湖北盛隆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设立的分公司。2016年1月11日,湖北盛隆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襄阳高鑫分公司的负责人刘军秋伪造印章、集资诈骗、挪用公司资金等犯罪行为为由,向襄阳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报案,公安已于2016年3月6日立案侦查。经司法技术鉴定,襄阳高鑫分公司给张燕出具的借条、收条上加盖的公章与原始印章不符。因本案公安机关已立案侦查,故本案不属于民事诉讼的受案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张燕的起诉。案件受理费7260元依法不予收取。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小明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邵泽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