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川0112执467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10-26

案件名称

廖千草与曾孝琼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廖千草,曾孝琼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112执467号申请执行人廖千草。被执行人曾孝琼。申请执行人廖千草与被执行人曾孝琼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龙泉民初字第403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曾孝琼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廖千草于2016年1月1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曾孝琼支付789650元及利息。执行过程中,对被执行人曾孝琼的财产进行了查询,查封了被执行人曾孝琼名下的房产。因查封的房产现不便处置,申请执行人廖千草同意终结(2016)龙泉民初字第403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次执行的标的为789650元及利息,被执行人曾孝琼尚欠申请执行人廖千草789650元及利息;二、终结本院作出的(2016)龙泉民初字第403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曾孝琼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廖千草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晋兆其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罗征发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