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626民初1893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08-12
案件名称
赵霞与牛卫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邹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邹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霞,牛卫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邹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鲁1626民初1893号原告赵霞,幼师。被告牛卫。原告赵霞与被告牛卫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25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刘娜独任审判,于2016年6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霞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牛卫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赵霞诉称,原告与被告是朋友关系,被告得知原告想学驾照,多次主动联系原告报名,并承诺三个月拿出驾驶证,原告出于信任于2014年6月12日给被告驾校报名费3200元,被告给原告写下3200元收到条一份,但被告收到原告报名费后至今未给原告报上名。原告多次主动联系被告,被告总是回避此事。原告特诉至贵院,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学费3200元,精神损失费2000元,共计5200元;本案一切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牛卫未出庭应诉,未答辩。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原告赵霞向本院提交以下证据材料:收到条一份。证明2014年6月12日被告牛卫收到原告报名费3200元。被告牛卫未出庭质证。本院认为,原告赵霞提交的证据与待证事实相关联,本院予以采信,作为本案有效证据使用。经审理查明,2014年6月12日,被告牛卫收到原告赵霞驾校报名费3200元,承诺为其报名。被告牛卫收到该款项后至今未为原告赵霞办理驾校报名手续。经原告赵霞多次催要,被告拒不偿还,致原告诉至本院。本院认为,被告牛卫收到原告赵霞报名费3200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予以确认。被告收到该报名费后未为原告赵霞办理驾校报名手续,现原告赵霞要求被告牛卫偿还报名费3200元,被告牛卫理应偿还,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赵霞其他诉讼请求,无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被告牛卫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质证权,不影响本案的正常审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牛卫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赵霞报名费3200元;二、驳回原告赵霞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牛卫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刘 娜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孙玉颖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