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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621民初2738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09-01

案件名称

胡绪峰诉王金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涡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涡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绪峰,王金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621民初2738号原告:胡绪峰,男,1968年5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涡阳县城关镇,身份证号码:342124196805067055。被告:王金华,男,1966年5月3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涡阳县城西镇。身份证号码:342124196605300916。本院在审理原告胡绪峰诉被告王金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胡绪峰于2016年6月30日向本院提交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王金华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绪峰撤回对被告王金华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胡绪峰负担。审判员  高芳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杨洋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