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73民辖终204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08-22
案件名称
广东星外星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北京酷我科技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北京酷我科技有限公司,广东星外星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案由
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五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73民辖终20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酷我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法定代表人:雷鸣。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广东星外星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法定代表人:XXX。委托代理人:许可,广东仁美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北京酷我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酷我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广东星外星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星外星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2016)粤0111民初200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2016年1月29日,星外星公司以酷我公司为被告,向一审法院起诉称:星外星公司经合法授权,享有音乐专辑《再不相爱就老了》共十一首歌曲(《序曲》《小雅》《冷兵器》《再不相爱就老了》《世界》《水》《镜子时光如水世界支离破碎》《初雪》《广陵散》《魏晋》《乌兰(Remix)》)出版、复制、发行、信息网络传播等专有的著作权利。酷我公司未经星外星公司授权,在其经营的酷我音乐平台上向公众提供涉案歌曲。星外星公司认为,酷我公司的行为已严重侵害星外星公司对涉案专辑的信息网络传播权等著作权利,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星外星公司依法诉至一审法院,请求判令:1、酷我公司在酷我音乐平台上立即停止侵犯星外星公司对涉案歌曲的录音制作者权中的信息网络传播权;2、酷我公司向星外星公司赔偿经济损失人民币55000元(含公证费、律师费等合理费用);3、酷我公司承担本案所有诉讼费用。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受理该案后,酷我公司在答辩期间提出管辖权异议,理由如下:本案属于侵害录音录像制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根据最高院关于网络侵权的司法解释,网络著作权侵权纠纷案件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根据司法实践,侵权行为地包括实施被诉侵权行为的网络服务器、计算机终端等设备所在地,而酷我公司的住所地和网络服务器均在北京市,一审法院并无管辖权。综上,请求移送至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审理。一审法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以下简称《民诉法解释》)第二十四条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第二十五条规定,信息网络侵权行为实施地包括实施被诉侵权行为的计算机等信息设备所在地,侵权结果发生地包括被侵权人住所地。星外星公司的住所地位于广州市白云区,为一审法院辖区内,根据上述规定,一审法院对本案依法享有管辖权,星外星公司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并无不妥。综上,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之规定,裁定驳回酷我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酷我公司不服原审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2016)粤0111民初2008号民事裁定,将本案移送至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审理。主要事实和理由:本案属于侵害录音录像制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根据最高院关于网络侵权的司法解释,网络侵权纠纷案件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根据司法实践,侵权行为地包括实施被诉侵权行为的网络服务器、计算机终端等设备所在地,而酷我公司的住所地和网络服务器均在北京市,一审法院并无管辖权,故申请将本案移送至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管辖。本院经审查认为,星外星公司以酷我公司未经授权擅自通过酷我音乐平台向公众提供涉案音乐作品为由提起诉讼,本案案由应为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的下一级案由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法院认定本案案由为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不准确,本院依法予以纠正。《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又《民诉法解释》第二十四条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本案中,被控侵权行为通过信息网络实施,根据《民诉法解释》第二十五条之规定,信息网络侵权行为实施地包括实施被诉侵权行为的计算机等信息设备所在地,侵权结果发生地包括被侵权人住所地。本案被侵权人星外星公司的住所地位于一审法院辖区内,一审法院依法对本案有管辖权。虽然根据《民诉法解释》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信息网络侵权行为地也包括实施被诉侵权行为的计算机等信息设备所在地。但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星外星公司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符合法律规定。综上,一审裁定驳回酷我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正确,本院予以维持。酷我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请求,本院对此不予支持,依法应予驳回。综上所述,一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五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黄惠环审 判 员 赵盛和审 判 员 谭卫东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法官助理 刘传飞书 记 员 冯荟竹附:本裁判的主要相关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三十五条: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第一百七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四条: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第二十五条:信息网络侵权行为实施地包括实施被诉侵权行为的计算机等信息设备所在地,侵权结果发生地包括被侵权人住所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