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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新0102民特64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07-25

案件名称

宁川,吾尔开西.库来西与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新0102民特64号申请人:宁川,男,汉族,1982年12月6日出生,住乌鲁木齐市天山区。申请人:吾尔开西·库来西,男,维吾尔族,住乌鲁木齐市天山区。本院于2016年6月30日立案受理了申请人宁川及申请人吾尔开西·库来西关于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本院依法指定代理审判员依马木艾山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经审查,申请人宁川与申请人吾尔开西·库来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16年6月30日经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调解委员会驻��院调解室主持调解,达成了如下调解协议:申请人吾尔开西·库来西同意于2016年8月28日之前返还申请人宁川欠款3629元。本院认为,上述协议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上述调解协议有效,本院予以确认。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书自即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依马木艾山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迪丽 努尔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