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118执434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07-04
案件名称
申请人孙华忠与被执行人陈俊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高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华忠,陈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南京市高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118执434号申请执行人孙华忠,男,1934年3月28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孙胄军,南京市高淳区淳溪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执行人陈俊,男,1982年9月11日生,汉族。孙华忠与陈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13日作出的(2015)高民初字第253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3月15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就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依法向有关单位进行了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并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以上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高民初字第253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申请异议。审 判 长 张道金审 判 员 邢 华代理审判员 祁武林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陶 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