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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昆复执字第00035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山市支行与昆山阳明房地产建设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昆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山市支行,昆山阳明房地产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昆复执字第00035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山市支行,住所地昆山市前进中路246号。机构代码:83813248-8。负责人王强,该行行长。被执行人昆山阳明房地产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大市镇。机构代码:71684492-X。法定代表人曾宝雄,该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山市支行与被执行人昆山市阳明房地产建设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昆山市人民法院于2011年5月19日作出的(2011)昆商初字第502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一、被执行人昆山阳明房地产建设有限公司支付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山市支行截止至2011年5月9日止的刘国成、杨秀幸名下的贷款本金余额共计人民币2446917.56元及从2011年5月10日起至贷款还清之日止的利息(计算方法:以2446917.56元为基数,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利率计算)。二、若被执行人昆山阳明房地产建设有限公司在履行上述第一条付款义务时,有任何一期未按期履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山市支行可就2446917.56元及全部利息中被执行人未履行部分的全额直接向昆山市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三、案件受理费26566元,减半收取13283元,由被执行人昆山阳明房地产建设有限公司负担。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6月17日立案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查到被执行人昆山阳明房地产建设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账户,但无可扣划存款;未查到去名下车辆登记信息。本院另案对其名下坐落于昆山市张浦镇XX山庄XX号房屋评估拍卖中,扣除抵押权等优先支付费用,剩余款项本案将一并参与分配。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并向其发出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通知书,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查询回执等材料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查到被执行人昆山阳明房地产建设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账户,但无可扣划存款;未查到去名下车辆登记信息。本院另案对其名下坐落于昆山市张浦镇XX山庄XX号房屋评估拍卖中,扣除抵押权等优先支付费用,剩余款项本案将一并参与分配。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致使本案未能有效执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2011)昆商初字第502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申请异议。审判长 姚 磊陪审员 蔡志荣陪审员 朱晓君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李宗州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