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2刑更1362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07-12
案件名称
陈宝光故意伤害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无锡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陈宝光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2刑更1362号罪犯陈宝光。现在江苏省无锡监狱服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11月23日作出(2011)苏中刑初字第008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陈宝光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与被告人赵国中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根宝、周金梅人民币338336.18元,并互负连带责任;连带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孙超人民币22450.78元,其中陈宝光承担8980.31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5月25日作出(2012)苏刑三终字第004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12年7月3日交付执行。该犯在服刑期间,因有悔改表现,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8月22日作出(2014)苏刑执字第0494号刑事裁定,将罪犯陈宝光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一年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减刑后的刑期至2035年11月21日止。执行机关江苏省无锡监狱于2016年6月3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并于2016年6月6日至6月10日进行公示。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江苏省无锡监狱《减刑建议书》提出,罪犯陈宝光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建议予以减刑。检察机关认为:执行机关提请的对罪犯陈宝光减刑建议符合条件和程序。经审理查明,罪犯陈宝光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5年1月、2015年10月连续两次受到监狱表扬,确有悔改表现。罪犯陈宝光财产刑未履行,但提供了区民政局的证明。以上事实,有罪犯奖惩审批表、犯人等级升降呈报表、罪犯评审鉴定表、计分考核统计资料等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另查明,在本院公示期间,没有收到不同意见。本院认为,罪犯陈宝光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但其未履行民事赔偿义务,虽然提供经济困难的“介绍信”,但其在监狱的消费水平达每月615元,远远超过每月374元的监狱平均水平,故本院对其经济困难证明不予采信。其减刑幅度按其未履行民事赔偿义务的金额应缩减三个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一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陈宝光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减刑后的刑期至2035年3月21日止),剥夺政治权利十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羊 羚审判员 施美华审判员 张天浪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汤燕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