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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184执576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07-04

案件名称

王洪与冯永峰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郑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洪广,冯永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184执576号申请执行人王洪广,男,1970年10月8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吴智勇,河南中锦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文磊,河南中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冯永峰,男,1973年5月8日出生。申请执行人王洪广申请执行冯永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申请延期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新民初字第2903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待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持本裁定书申请恢复执行。审 判 长  陈瑞甫审 判 员  王 平人民陪审员  王法文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张伟晓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