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云0126民初630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赵金焕诉石林辉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林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林彝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金焕,石林辉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云南省石林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云0126民初630号原告赵金焕,女,1967年7月3日生,汉族,石林彝族自治县人,住石林彝族自治县。委托代理人徐立伟、张亚(实习律师),云南滇石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石林辉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石林彝族自治县。法定代表人杨云春。委托代理人聂泽屏,云南文策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本院在审理原告赵金焕诉被告石林辉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赵金焕于2016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金焕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金焕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300.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150.00元,由原告赵金焕承担。审判员 王 燕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何映红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