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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702财保18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11-08

案件名称

郑秀娟与驻马店市德润建材有限公司、谢东云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郑秀娟,驻马店市德润建材有限公司,谢东云,胥慧,宗彬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702财保18号申请人郑秀娟,女,1939年4月15日生,汉族,住河南省正阳县。委托代理人卢勇,河南同立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申请人驻马店市德润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驻马店市驿城区中华路西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700796790289H。法定代表人谢东云,董事长。被申请人谢东云,男,1963年9月8日生,汉族,住驻马店市驿城区。被申请人驻马店市德润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驻马店市驿城区中华路西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700796790289H。。被申请人胥福堂,男,1959年9月5日生,汉族,住址同上。。被申请人胥慧,女,1984年10月19日生,汉族,住驻马店市驿城区骏马路***号**号楼*号。。被申请人宗彬彬,男,1986年4月3日生,汉族,住驻马店市驿城区。。系被申请人胥慧之夫。申请人郑秀娟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为防止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合法权益受到侵害,于2016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诉前申请人郑秀娟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为防止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合法权益受到侵害,于2016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的��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30万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申请人郑秀娟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为防止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合法权益受到侵害,于2016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30万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郑秀娟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四)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经审查,本院认为,郑秀娟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四)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驻马店市德润建材有限公司、谢东云、胥福堂、胥慧、宗彬彬银行存款30万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一、冻结被申请人驻马店市德润建材有限公司、谢东云、胥福堂、胥慧、宗彬彬银行存款30万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二、将担保人余黎明所有的位于河南省正阳县真阳镇东顺河街东段北侧6幢1单元2楼东户的房屋(正房权证字第0065042第**号)予以查封。二、将担保人余黎明所有的位于河南省正阳县真阳镇东顺河街东段北侧6幢1单元2楼东户的房屋(正房权证字第00650**号)予以查封。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杨向军审 判 员  李永生代理审判员  田洪岭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张 洁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