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1121民初912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08-26
案件名称
孙立庭与中设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刘通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嫩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嫩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立庭,中设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刘通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嫩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1121民初912号原告孙立庭,男,汉族。被告中设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马鞍镇。法定代表人陈永根,公司经理。被告刘通,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孙立庭与被告中设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刘通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孙立庭于2016年6月30日以“双方现已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孙立庭申请撤诉的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如下:准许原告孙立庭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88.00元减半收取394.00元由原告孙立庭负担。审 判 长 徐德海审 判 员 王维忠人民陪审员 杨先凤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王贺扬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