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702执714-2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08-12
案件名称
潍坊市晨鸣新型防水材料有限公司与孙淑全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潍坊市晨鸣新型防水材料有限公司,孙淑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702执714-2号申请执行人:潍坊市晨鸣新型防水材料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孙淑全(孙树全)。本院在执行潍坊市晨鸣新型防水材料有限公司与孙淑全(孙树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五)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中止(2014)潍城商初字第31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鹏飞审判员 马 骏审判员 张 芃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王志国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