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冀0705民初730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07-28

案件名称

张家口市地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牛某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家口市宣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家口市地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牛某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张家口市宣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705民初730号原告:张家口市地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家口市宣化区钟楼大街22号院1号楼。法定代表人:王明海。被告:牛某。本院在审理张家口市地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牛某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家口市地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6年6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张家口市地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25元,由张家口市地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李飞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岳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