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京0113刑初219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8-07-21
案件名称
林跃武故意伤害罪一案
法院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三条
全文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京0113刑初219号公诉机关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林×,男,1982年1月2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12月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17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顺义区看守所。辩护人丁宏学,北京京军律师事务所律师。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检察院以京顺检公诉刑诉(2016)17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林×犯故意伤害罪,于2016年3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因案情复杂,本院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顺义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贾腾云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林×及其辩护人丁宏学到庭参加诉讼。庭审过程中,辩护人丁宏学申请证人邹×、柯×1、周×、柯×2出庭作证,本院予以准许。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11月19日19时许,在北京市顺义区李桥镇×村毕×1(男,53岁,江西省人)暂住地院内,被告人林×与毕×2(男,24岁,江西省人,另案处理)因琐事发生纠纷,后毕×2用拳头击打林×右眼部位,致林×受伤,林×持刀将毕×2、柯×3(女,47岁,江西省人)、柯×4(男,39岁,江西省人)砍伤。经鉴定,柯×4身体所受损伤程度属轻伤一级,毕×2身体所受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柯×3身体所受损伤属轻微伤。被告人林×后经电话传唤主动到案。公诉机关对以上事实,向本院提交了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等证据,认为被告人林×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故意伤害罪,提请本院依法判处。庭审中,被告人林×及其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其辩护人的意见为本案被告人是在持续攻击中进行反击,属于正当防卫过当而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害人有较大过错,建议对被告人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经审理查明:2015年11月19日19时许,在北京市顺义区李桥镇×村毕×1(男,53岁,江西省人)暂住地院内,被告人林×与毕×2(男,24岁,江西省人,另案处理)因琐事发生纠纷,后毕×2用拳头击打林×右眼部位,致林×受伤,林×持刀将毕×2、柯×3(女,47岁,江西省人)、柯×4(男,39岁,江西省人)砍伤。经鉴定,柯×4、林×身体所受损伤程度均属轻伤一级,毕×2身体所受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柯×3身体所受损伤属轻微伤。被告人林×后经电话传唤主动到案。被告人林×的家属已与被害人达成赔偿协议并履行完毕,被告人林×已获得被害人的谅解。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的以下证据在案证实,本院予以确认:1.被害人毕×2的陈述及辨认笔录证明:2015年11月19日17时左右,我接到我母亲柯×3的电话,说我父亲被老乡的女婿给打了,我就回到了李桥镇×村我父亲的暂住地,然后我和我舅舅他们去东北男子家里要求东北男子给我父亲赔礼道歉,我踢了他家院子里的一把水壶。东北男子的亲戚答应去我家道歉,我们就回家了。回到家后,东北男子的小舅子和另外一个亲戚来我家聊这件事,我哥就说让东北男子亲自过来道歉。到了19时许,东北男子到了我父亲的暂住地在外面喊着“人在哪呢,怎么了”,我听他没有道歉的意思,我就生气地冲过去用右拳打了东北男子右眼一拳,把他的眼镜打碎了。我家亲戚就过来拉着我怕我再动手,我父母也说我不该打对方。这时东北男子从衣服里拿出一把菜刀向我砍过来,我用左手一挡,砍在我左手小臂上,然后该男子又砍了我一刀,砍在我右臂肘关节处,该男子还要砍我,我母亲和我舅舅就拦在我和该男子中间,我母亲推着我让我跑,结果那男子把我母亲和舅舅也给砍了。后来有人把该男子拦住了,双方就停手了。我就打了120,我家亲戚有人打了110报警。毕×2辨认出林×就是其用拳头打伤及用刀砍其的男子。2.被害人柯×4的陈述证明:2015年11月19日17时许,我接到我姐姐柯×3的电话说我姐夫毕×1被打了,我就去了顺义×村他们的暂住处看毕×1,柯×3告诉我打毕×1的人一会来给毕×1道歉。18时许,毕×1的两个儿子毕×2、毕×3先后回到家了。19时许,打我姐夫的男子和他小舅子周×从外面进来,那名男子一进门就喊:“老头呢?人呢?”,没有道歉的意思,我在屋里听见外面打起来了,我跑出去看到那名男子正拿一把菜刀朝柯×3砍,我就过去拦着不让他砍,他就砍了我左手一刀。然后大家就把那名男子控制住了,周×把刀夺了下来。这时我发现柯×3的额头、右胳膊、毕×2的胳膊、砍人男子的一只眼睛都受伤了。后来警察就来了。3.被害人柯×3的陈述证明:2015年11月19日19时,我丈夫毕×1说在麻将馆看麻将时被林×打了,我儿子也知道这件事了,我们就商量让林×来道歉就行了。后林×来我们家时,在门口大喊大叫,态度不好。我儿子毕×2就用拳头打了林×右眼一拳,林×就弯腰拿出一把刀,砍到了毕×2的右臂。我赶紧上前拦着林×,林×的刀就砍到我头上和右大臂,我就蹲在了地上,后来的事情我就不清楚了。4.证人毕×3的证言证明:2015年11月19日16时许,我父亲毕×1给我打电话说被林×打了。我19时许回到家,当时柯×2、柯×1、周×等人在家里,我跟他们说让林×亲自来道歉。不一会,他们把林×叫来了,林×喝了点酒,说话挺狂,我弟弟毕×2听不下去了,就上去用拳头打了林×右眼一拳,把林×的眼镜打碎了。然后我们就在骂毕×2时,林×手里拿着一把菜刀朝毕×2过去了,我母亲柯×3和我舅舅柯×4挡在中间,瞬间我就看到柯×4左手流血了,柯×3右大臂和头上流血了,毕×2的右肘关节、左手手腕流血了。林×又要继续砍,我就要过去打,但被柯×2拦下了。看着林×往外走,我也上前拽着他刀的刀把处,周×拽着那把刀。后来就有人报警了,我和柯×4拽着林×的衣服不让他跑,警察就来了。5.证人毕×1的证言证明:2015年11月19日15时许,我在顺义李桥镇×村的一个老乡暂住处看他们打牌,和一名东北男子发生了争执,后该男子用右拳打了我左侧额头、左侧面部各一下,之后就被人拉开了。我回家后,我妻子就给我儿子打电话说了这件事。19时许,我儿子回来了,说要找对方给我道歉,然后我就回屋睡觉了。6.证人柯×5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明:2015年11月19日17时许,我朋友毕×1说他被打了,我就到了毕×1的暂住处准备陪他说理去,看见打毕×1的男子的一个亲戚在和毕×1说这件事,毕×1的儿子毕×2就说让打人的人过来道歉。过了一会打毕×1的男子过来了,该男子在门外大喊人在哪呢,毕×2说对方说话冲,就打了该男子右眼一拳。我们就过去把两人拉开,并劝毕×2,让他有事说事别打架。然后该男子就到了毕×2面前,从腰间拿出一把刀砍毕×2,拿刀砍人的男子的小舅子姓柯的男子、柯×3等人上前拉架,都被砍伤了。我就报警了。柯×5辨认出林×就是持刀将毕×2砍伤的男子。7.证人柯×6的证言证明:2015年11月19日17时许,有人给我侄子柯×5打电话说毕×1被林×打了,让我们去说和一下。我和柯×5就去了毕×1家,劝毕×1先去医院,但毕×1的儿子毕×2回来说要先把事情解决了再去医院。然后毕×2就给林×的小舅子打电话说这件事,对方说在南头庄。我们就去南头庄找他们过来到了毕×1家,但是林×没来,就让林×的小舅子去接林×过来。19时许,林×到了毕×1家,他进来后说了很难听的话,我在屋里听到双方在激烈争吵,我担心打架就出去了,看见毕×2用右拳打了林×右眼一下。接着林×就从身上拿出一把刀砍在毕×2胳膊上了。旁边有人去拉林×,林×拿着刀砍了好几个人,最后几个人合力把林×推倒在一堆地板砖处。我和林×的小舅子赶紧把刀夺了下来,把刀放在了一辆三轮车上。柯×5打电话报警了,一会警察就来了。8.证人周×的证言证明:2015年11月19日16时许,在顺义区李桥镇×村因为纠纷林×把毕×2的父亲给打了。当晚,我、柯×2等人先去了毕×2的父亲家道歉,但是毕×2的哥哥说必须要林×亲自道歉,我们就把林×找来了。刚到毕×2家门的铁网内,林×的声音大了点,当时他也喝了点酒就说“人哪呢,人哪呢?”这时毕×2就用右拳打了林×的右眼一拳,把林×的眼镜打怪了,眼睛流血了。然后林×就拿出菜刀去砍毕×2,在砍毕×2的时候把毕×2的舅舅和母亲也砍了。砍完毕×2的家属就打林×,我就拦着把林×往外拽,后来就有人报警了。林×使用的刀被我抢下来随手扔了。案发当天,毕×2等五个人到林×家里去过,为了理论林×打了毕×2父亲的事。毕×2当时带着刀,将林×家的炉子踢成了两半。9.证人柯×2的证言证明:2015年11月19日17时左右,我和林×在家吃饭时,我父亲接到毕×2母亲的电话,说想就毕×1被林×打的事情聊一聊,我父亲把电话给我三叔柯×1了,柯×1说吃完饭过去。没多久有四男两女就到毕×1家了,其中毕×2拿着菜刀进来了,我们就把他拦住说去他家调解,之后毕×2就被一个女的拉到外面去了。后我跟我哥周×开车想先带毕×1去看病,但毕×1的大儿子毕×3打电话说先不去看病,等他回来再说,我们就回到了毕×1家。19时许,毕×3说让林×过来和他谈,我们就把林×接过来了。刚到毕×1家门口,林×就喊人在哪里,毕×2过去就打了林×右眼一拳,林×的眼镜被打碎了,林×捂着的眼睛流血了。我没管林×,去和毕×3说话,一转身后,看到毕×2和林×各拿了一把刀,两人互相往对方身上砍。后我发现周×手背、林×右眼、毕×2右小臂靠肘关节处、毕×2母亲额头和右大臂、毕×2的舅舅右手都受伤了。10.证人柯×1的当庭证言证明:林×第一次与毕×1发生冲突时我在现场,毕×1拿着麻将往桌子上重重地拍,把小孩子吓哭了。林×和毕×1的妻子都叫毕×1离开,但是毕×1没有离开。林×起身打了毕×1一下,毕×1还手打林×了一下,两个人打在一起,我们就给拉开了。11.被告人林×的供述及辨认笔录证明:2015年11月19日17时许,我在顺义区李桥镇×村打麻将时,旁边有个玩牌的老头将我儿子逗哭了,我就劝老头离开,老头的妻子也劝他离开,但是老头不愿意,我与老头发生了争执,我站起来打了老头脸部一拳,有人拉着我,我还向老头踹了一脚没踹到,之后没再打。我抱着孩子回到家。19时左右,被我打的老头的家人到我家找我,我被家人拦在屋里不让出去,我家亲戚就在院子里劝对方,我听我母亲说对方还砸了我家院子的东西。我的小舅子周×和柯×7跟着对方去对方家里道歉去了。后来我接到了周×的电话,说对方必须让我去道歉。在去之前,我怕吃亏就拿了我家菜刀藏在了上衣左侧里面。我被周×和柯×7接到了老头家里。在他家院子门口遇上了老头的大儿子,我就和他聊了几句,正准备进屋道歉,这时老头的小儿子毕×2出来了,给了我右眼一拳,因为我戴着眼镜,镜片碎了扎到右眼,流了很多血。我感觉脑袋左右也被打了,我就急了,从衣服里面拿出菜刀,第一刀砍到了毕×2的右胳膊上,之后有人拦着我,我急眼了,拿着菜刀胡乱砍,也不知道砍到谁了。后来我被周×和柯×7拉开了,菜刀也被夺走了,我就停手了。一会警察就来了。林×辨认出毕×2就是其用刀砍伤及用拳头建起打伤的男子,辨认出12号照片的刀就是其砍伤毕×2时使用的刀。12.北京中正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证明林×、柯×4的损伤程度均属轻伤一级,毕×2的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柯×3的损伤程度属轻微伤。13.北京市公安局顺义分局出具的证据保全决定书、证据保全清单及收缴清单证明作案工具菜刀一把被保全并被收缴的情况。14.撤案申请书,谅解书、和解协议及收条证明本案民事部分双方已自行和解,被告人林×获得了被害人的谅解。15.北京市公安局顺义分局李桥派出所出具的受案登记表及到案经过证明本案案发及被告人到案的情况。16.北京市公安局顺义分局李桥派出所出具的电话查询记录证明被告人的身份情况。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持械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一级、一人轻伤二级、一人轻微伤,其行为侵犯了公民的人身权利,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依法应予惩处。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检察院对被告人林×犯有故意伤害罪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对被告人林×及其辩护人所提的被告人林×属于正当防卫的辩解及辩护意见,正当防卫是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根据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能证实双方系互殴,被告人的行为不符合正当防卫的构成要件,系故意伤害的行为,故被告人的辩解及辩护人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林×经电话传唤到案,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鉴于本案由民间纠纷引发,被害人对矛盾的发生及激化具有过错,故被告人林×的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酌情对被告人林×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林×具有自首情节,当庭认罪、悔罪,且能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获得谅解,故其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依法对其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林×的犯罪性质、情节及危害后果,不宜适用缓刑,故其辩护人所提相关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及《最高人民法院》第一条、第三条,判决如下:被告人林×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2月5日起至2016年12月4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 判 长 刘杉彬人民陪审员 张殿秀人民陪审员 陈汉民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赵 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