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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811执2250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07-20

案件名称

何某与济宁市东门大街小学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某,某市东门大街小学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811执2250号申请执行人:何某被执行人:某市东门大街小学本院受理上列当事人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2016)鲁0811执2250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 辉审判员 林建军审判员 曾兆新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褚 海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