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7民终852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11-10
案件名称
涿鹿县涿鹿镇西关村村民委员会与涿鹿县市场建设服务中心、涿鹿县食品和市场监督管理局合伙协议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张家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涿鹿县市场建设服务中心,涿鹿县涿鹿镇西关村村民委员会,涿鹿县食品和市场监督管理局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7民终85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涿鹿县市场建设服务中心,住所地涿鹿县涿鹿镇金融街**号。法定代表人张耀雷,该中心负责人。委托代理人李向民,该中心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计永利,河北合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涿鹿县涿鹿镇西关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涿鹿县涿鹿镇西关村。法定代表人马天文,任该村民委员会主任。委托代理人梅志洲,河北华祥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涿鹿县食品和市场监督管理局,住所地:涿鹿县涿鹿镇金融街13号。法定代表人潘哲伟,该局负责人。委托代理人计永利,河北合乾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涿鹿县市场建设服务中心(以下简称服务中心)因与被上诉人涿鹿县涿鹿镇西关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西关村委会),原审被告涿鹿县食品和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监督管理局)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不服涿鹿县人民法院(2015)涿商初字第15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服务中心委托代理人李向民、计永利,被上诉人西关村委会委托代理人梅志洲,原审被告监督管理局委托代理人计永利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服务中心在二审庭审时提出申请,认为张家口兴业资产评估有限公司作出的张兴业评报字[2015]第235号资产评估报告“采用成本法”评估结果不真实,应采用“成本重置法”体现财产的真实价值,要求对联营财产重新评估。服务中心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此,应由法院委托评估机构对当事人争议的问题进行重新评估,根据评估结果依法裁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涿鹿县人民法院(2015)涿商初字第158号民事判决。二、发回涿鹿县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38800元,退还上诉人涿鹿县市场建设服务中心。审 判 长 王 悦代理审判员 牛 洁代理审判员 姜建龙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梁秀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