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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823执1078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07-13

案件名称

刘海兰与王玉龙,刘俊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海兰,王玉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平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823执1078号申请人刘海兰。被执行人王玉龙,刘俊。申请人与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平泉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平民初字第0313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6年3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经完全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平泉县人民法院(2015)平民初字第03135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郭瑞峰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孟庆磊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