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大执恢字第42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7-04-19
案件名称
大安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苗长和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大安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苗长和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大安市人民法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大执恢字第42号申请执行人:大安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被执行人:苗长和本院在执行上列当事人间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现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该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曹树茂审判员 周欣立审判员 李建军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李孝天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