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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大执恢字第42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7-04-19

案件名称

大安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苗长和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大安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苗长和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大安市人民法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大执恢字第42号申请执行人:大安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被执行人:苗长和本院在执行上列当事人间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现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该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曹树茂审判员  周欣立审判员  李建军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李孝天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