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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802执26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11-17

案件名称

雅安市力拓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罗述芬商品房买卖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雅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雅安市力拓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罗述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802执26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雅安市力拓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雅安雨城区。法定代表人:陈怡多,系公司执行懂事被执行人:罗述芬,女,住雅安市雨城区。本院在执行雅安市力拓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申请执行罗述芬商品房买卖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罗述芬在金融机构的存款200000元,冻结期限为12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晓阳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任喻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