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592民初268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09-28
案件名称
巫振仕与郑剑化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葛洲坝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巫振仕,郑剑化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葛洲坝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592民初268号原告巫振仕。委托代理人方云、徐哲,湖北民基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郑剑化。本院在审理原告巫振仕诉被告郑剑化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巫振仕于2016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查封被告郑剑化名下的位于宜昌市西陵区夷陵大道16-7号(所有权证号为0238816号)、位于宜昌市西陵区西陵后路4号(所有权证号为0164526号)、位于宜昌市秭归县茅坪镇平湖大道的所有权证号为秭归县房权证茅坪镇字第××号、位于宜昌市秭归县茅坪镇平湖大道的所有权证号为秭归县房权证茅坪镇字第××号的房屋四套,原告巫振仕以其妻子金琳所有的位于宜昌市建设路59号的房屋(所有权证号为宜市房权证西陵区字第××号)为诉讼保全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巫振仕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告郑剑化名下的位于宜昌市西陵区夷陵大道16-7号(所有权证号为0238816号)房屋;位于宜昌市西陵区西陵后路4号(所有权证号为0164526号)房屋;位于宜昌市秭归县茅坪镇平湖大道(所有权证号为秭归县房权证茅坪镇字第××号)房屋;位于宜昌市秭归县茅坪镇平湖大道(所有权证号为秭归县房权证茅坪镇字第××号)房屋;二、查封金琳所有的位于宜昌市建设路59号(所有权证号为宜市房权证西陵区字第××号)房屋。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李祖旺审 判 员 蒋 新人民陪审员 吕爱武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朱 玲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