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7刑更字第861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陈海明犯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假释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江门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陈海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第十五条,第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全文
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7刑更字第861号罪犯陈海明,男,现在广东省江门监狱服刑。广东省高要市人民法院于2014年8月21日作出(2014)肇要法刑初字刑初字第8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海明犯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刑期执行至2017年4月15日止。执行机关广东省江门监狱于2016年6月3日提出假释建议,报送本院。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广东省江门监狱认为,罪犯陈海明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我院提出假释建议。经审理查明,在考核期间,罪犯陈海明获得嘉奖14次;2015年9月获得表扬;2016年3月获得表扬。该犯已全部履行完财产刑人民币1万元,其居住地高要市司法局金渡司法所于2016年3月14日出具《调查评估意见书》,同意对其进行社区矫正。以上事实有罪犯假释呈批表、假释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陈海明已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具备实行社区矫正的条件。提请对该罪犯假释的建议合法,应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陈海明准予假释(假释考验期自宣判日期起,至2017年4月15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均成审 判 员 冯伟文人民陪审员 李育峰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韩苗苗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