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神执恢字第03805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07-29
案件名称
马玲玲等人与李燕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玲玲,冯光荣,冯光耀,冯云霞,李燕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神执恢字第03805号申请人马玲玲,女,1953年10月,汉族,陕西省神木县人。申请人冯光荣,男,1971年8月,汉族,陕西省神木县人。申请人冯光耀,男,1976年10月6日出生,汉族,陕西省神木县人。申请人冯云霞,女,1981年1月14日出生,汉族,陕西省神木县人。被执行人李燕,女,1964年10月6日出生,汉族,神木县神木镇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08)神民初字第1250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马玲玲、冯光荣、冯光耀、冯云霞申请执行李燕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一、由被执行人李燕赔偿申请人马玲玲、冯光荣、冯光耀、冯云霞40759.75元;赔偿申请人马玲玲49203.9元。二、案件受理费及申请执行费由被执行人承担。在执行本案的过程中,经本院与当地工商管理部门、房产管理部门、车辆管理部门及银行系统查证均无被执行人的财产信息,现本院已穷尽执行措施查明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的财产。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08)神民初字第125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云飞审判员 姜 南审判员 白 骅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杨 蕊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