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902执393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冠宏星(福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巫裕平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冠宏星(福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巫裕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902执393号申请执行人冠宏星(福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宁德市东侨经济技术开发区。被执行人巫裕平,男,1974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安市。申请执行人冠宏星(福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巫裕平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5)蕉民初字第303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于2016年1月21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查询了相关部门,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为此,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仍负有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2015)蕉民初字第303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林锡铿审判员 黄振勤审判员 陈 超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阮品秋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