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825民初4350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08-10
案件名称
赵某与孙某某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定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孙某某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825民初4350号原告赵某,男。被告孙某某,男。本院在审理赵某孙某某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某于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某的撤诉申请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60元,由原告赵某负担430元。审判员 赵登科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盛 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