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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825民初4350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08-10

案件名称

赵某与孙某某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定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孙某某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825民初4350号原告赵某,男。被告孙某某,男。本院在审理赵某孙某某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某于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某的撤诉申请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60元,由原告赵某负担430元。审判员  赵登科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盛 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