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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621民初210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07-26

案件名称

赵某与李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李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上思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桂0621民初210号原告赵某。被告李某甲。原告赵某与被告李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16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6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某甲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讼请求及理由要点:诉讼请求:原告赵某与被告李某甲离婚。理由:原告与被告于1982年6月经人介绍相识恋爱,××××年××月××日到上××思阳镇人民政府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儿子李某乙。由于双方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双方性格爱好不和、无共同语言,未能建立起夫妻感情。婚后被告既没有固定收入,也长期在外不回家,对家庭不负责任,双方常为生活琐事发生争吵。从2011年至今,被告未曾回家,也未与家人有任何联系。双方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被告答辩请求及理由要点:本案被告李某甲经本院合法传唤(公告送达),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亦未做书面答辩。本院经审理查明:一、结婚时间:原、被告于××××年××月××日在广西上××思阳镇人民政府登记结婚,2014年7月14日在广西上思县民政局补办结婚证。二、生育子女情况:原、被告于××××年××月××日生育儿子李某乙。三、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被告2011年4月起离家未回。2014年7月原告因申请廉租房需补办已丢失的结婚证,而托人通过各种方式四处寻找,最终找到被告于2014年7月14日补办了结婚证。结婚证补办完毕后,被告又无音讯。本院认为,婚姻应当以双方感情良好为基础。虽然原、被告于××××年结婚,婚姻关系已存续三十年有余,但被告自2011年离家未回至今已有五年。五年期间,被告虽曾在2014年7月回来与原告补办结婚证,但被告的这一行为是迫于亲人的四处苦心寻找和申请廉租房的压力,并且被告在结婚证补办手续完毕后又开始不见踪影、依旧音信全无。五年来,被告对家庭不闻不问、未尽丈夫和父亲应有的职责,原、被告双方无法共同生活、也无法履行夫妻义务,感情确已破裂。因此,对于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准予原告赵某与被告李某甲离婚。本案受理费30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赵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在上诉期限届满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300元。汇款: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防城港分行营业室,账号:20×××13。逾期不交也不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长  冼春瑜人民审判员  凌辉珠人民陪审员  李岳玻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吴超总附本案相关法律条文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