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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07民初5254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08-22

案件名称

重庆腾卓通信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与重庆凯尔国际冷链物流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腾卓通信设备有限责任公司,重庆凯尔国际冷链物流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渝0107民初5254号原告:重庆腾卓通信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华岩镇幸福四社工业园区内,组织机构代码:57719980-0。法定代表人:邓陈可,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杨琥,重庆市九龙坡区石坪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证号:32208121100019。被告:重庆凯尔国际冷链物流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港桂路**号。法定代表人:陈伟仪。原告重庆腾卓通信设备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重庆凯尔国际冷链物流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敖华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杨琥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重庆凯尔国际冷链物流发展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进行了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重庆腾卓通信设备有限责任公司诉称:原、被告于2014年7月22日和2015年4月8日分别签订《产品购销合同》,给定原告向被告提供冻库储物货架,合同总价款785000元。后原告履行了合同义务,被告余货款449500元未付。现请求判决被告支付货款4495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重庆凯尔国际冷链物流发展有限公司未到庭应诉,也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经审理查明,2014年7月22日和2015年4月8日,原、被告分别签订《产品购销合同》各一份,约定原告向被告供应冻库储物货架;合同总金额785000元;原告承担运费;合同签订生效后,被告预付总金额的30%作为定金,交货后90日,被告支付交货款项的30%,余款在交货后180日内支付。同时合同还约定了违约责任等。后原告按约履行了合同义务,被告支付了部分款项。2015年12月30日,双方经对账确认,截止2015年12月22日,被告尚欠原告货款449500元。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交的《产品购销合同》二份,送货单七张,对账函一份与当事人的陈述在案为凭,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重庆凯尔国际冷链物流发展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是对其诉讼权利的放弃,本院可根据查明的事实和证据,依法作出缺席判决。原、被告之间的买卖关系依法成立,受法律保护。被告应按照约定履行付款义务。经双方对账,被告尚欠原告货款449500元,现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尚欠货款,本院应予支持。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重庆凯尔国际冷链物流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重庆腾卓通信设备有限责任公司货款4495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021元,由被告重庆凯尔国际冷链物流发展有限公司负担。(此款原告已预交,被告在付款时一并付给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同时,直接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递交上诉状后上诉期满七日内仍未预交受理费又不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当事人应自觉履行判决的全部义务。一方不履行的,自本判决内容生效后,权利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的期限为二年,该期限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审判员 敖 华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王晓秦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