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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包东民初字第2091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09-27

案件名称

白文刚、白文彬、白文霞诉白崇喜、杨玉华所有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包头市东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包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白文刚,白文彬,白文霞,白崇喜,杨玉花

案由

所有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东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包东民初字第2091号原告白文刚,现住包头市固阳县。原告白文彬,现住包头市固阳县。原告白文霞。委托代理人刘静,系148法律服务二所法律工作者,系三原告共同的委托代理人。被告白崇喜,退休,现住包头市。系三原告父亲。被告杨玉花,现住包头市。与白崇喜系夫妻关系。委托代理人张培龙,系内蒙古培隆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白文刚、白文彬、白文霞诉被告白崇喜、杨玉华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由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回重审,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白文刚、白文彬、白文霞于2016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白文刚、白文彬、白文霞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白文刚、白文彬、白文霞撤回起诉。一审诉讼费500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赵 元人民陪审员  刘爱英人民陪审员  吴建君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王 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