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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821执1851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07-29

案件名称

薛海军与王维军劳动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薛海军,王维军,神府经济开发区海湾煤矿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821执1851号申请执行人薛海军,男,1960年5月,汉族,神木县人。申请执行人王维军,男,1968年10月,汉族,陕西省子长县人。被执行人神府经济开发区海湾煤矿有限公司,住址陕西省神木县孙岔镇海湾村。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神民初字第04997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薛海军、王维军申请执行神府经济开发区海湾煤矿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中,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一、由被执行人神府经济开发区海湾煤矿有限公司支付申请人薛海军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46330.8元;支付申请人王维军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8532.32元。二、由被执行人神府经济开发区海湾煤矿有限公司负担案件受理费10元及申请执行费870。在执行本案的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由被执行人神府经济开发区海湾煤矿有限公司分别偿还申请人薛海军、王维军案款46330.8元、18532.32元。本案的案件受理费10元及申请执行费870元由被执行人神府经济开发区海湾煤矿有限公司承担。本案执行完毕。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神民初字第0499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云飞审判员  姜 南审判员  白 骅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杨 蕊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