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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8民终926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10-24

案件名称

上诉人梁峰与被上诉人营口沿海东方华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营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梁峰,营口沿海东方华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8民终92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梁峰,男,1980年8月9日出生,住营口市站前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营口沿海东方华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营口)沿海产业基地新联大街东1号。法定代表人郑朝辉,系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金增来,系辽宁西方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佟欣美,女,1992年2月15日出生,住辽宁省营口市西市区。系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上诉人梁峰与被上诉人营口沿海东方华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纠纷一案中,上诉人梁峰于二0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以双方已经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梁峰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梁峰撤回上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梁峰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苏 毅审 判 员  宋福田代理审判员  张文生代理审判员  栾 娜代理审判员  陈 巍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马 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