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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琼0107执21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09-19

案件名称

李隆明与被执行人王思万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海口市琼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口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隆明,王思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海口市琼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琼0107执21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李隆明,男,1980年8月12日出生,住海口市琼山区。被执行人王思万,男,1973年4月25日出生,汉族,住三亚市。申请执行人李隆明与被执行人王思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李隆明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5)琼山民一初字第177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3月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依法立案执行,并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下列义务:偿还李隆明借款66000元及利息;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负担本案执行费923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经向银行、车管、房产、国土等部门查询,均没有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登记,申请执行人也没有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经征询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可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琼山民一初字第177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权利人在本案终结执行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靳铁志审判员  吴豪力审判员  靳 化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刘婧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