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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426执502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窦军与赤峰市翁牛特旗晨光糠化有限责任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翁牛特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窦军,赤峰市翁牛特旗晨光糠化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翁牛特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426执502号申请执行人窦军,男,住址翁牛特旗。被执行人赤峰市翁牛特旗晨光糠化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翁牛特旗。法定代表人:王洪权。窦军申请赤峰市翁牛特旗晨光糠化有限责任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翁牛特旗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翁民初字第5983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窦军于2016-2-5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土地使用权登记、房产所用权登记、工商登记、车辆登记进行了查询。经查询,目前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又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且书面同意该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安 勇执行员 韩 武执行员 那日苏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武海洋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