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105民初12358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朱森与河南建达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森,河南建达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05民初12358号原告朱森,女,1986年4月29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金水区。委托代理人宋俊萍、李广平,河南律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河南建达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经八路27号院1号楼。法定代表人李新。委托代理人冯建华、贾睿,河南绿城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森诉被告河南建达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6年4月27日受理后,原告朱森于2016年6月30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自愿撤回对被告河南建达置业有限公司的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的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朱森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朱森负担。审判员 柯海霞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苏留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