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津72财保4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天津港源国际船舶代理有限公司与烟台大海国际船舶管理有限公司诉前扣船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海事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天津港源国际船舶代理有限公司,烟台大海国际船舶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海事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72财保47号之一申请人:天津港源国际船舶代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滨海新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博润商务广场2-513。法定代表人:王学思,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罗承菊,天津敬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烟台大海国际船舶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上夼东路28号。本院于2016年6月30日依法作出(2016)津72财保47号民事裁定书,准予申请人的诉前海事请求保全申请,对“鸿海(HONGHAI)”轮予以扣押,并责令被申请人提供人民币6万元的担保。后于该扣押船舶裁定执行前,申请人向本院提出撤回诉前海事请求保全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扣押与拍卖船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申请人天津港源国际船舶代理有限公司撤回扣押船舶申请,并终结扣押船舶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董丽娟审 判 员 解秋芳代理审判员 张俊波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李国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