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403执257-3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平顶山市卫东区恒鑫源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司勋、闫玉杰、王尧先、河南省铭信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民间借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顶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403执257-3号关于平顶山市卫东区恒鑫源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司勋、闫玉杰、王尧先、河南省铭信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民间借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22日作出(2015)卫民初字第841-1号民事裁定书,将王尧先所有的位于平顶山市新城区常绿大悦城2号楼1单元13层东南户1303号住房一套予以查封,将王尧先所有的河南德信泉商贸有限公司股权予以冻结,将平顶山市丰宏贸易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平顶山市宝丰县父城路东段南侧华丰东湖苑小区1-1803号住房一套予以查封,将平顶山市丰宏贸易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平顶山市宝丰县父城路东段南侧华丰东湖苑小区1-2403号住房一套予以查封,将常大涛所有的位于平顶山市宝丰县父城路东段南侧华丰东湖苑小区2-1801号住房一套予以查封。现该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一、将王尧先所有的位于平顶山市新城区常绿大悦城2号楼1单元13层东南户1303号(房产证号为新城字140018**号)住房解除查封。二、将王尧先所有的河南德信泉商贸有限公司(营业执照注册号码410400000026056)股权解除查封。三、将平顶山市丰宏贸易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平顶山市宝丰县父城路东段南侧华丰东湖苑小区1-1803号住房解除查封。四、将平顶山市丰宏贸易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平顶山市宝丰县父城路东段南侧华丰东湖苑小区1-2403号住房解除查封。五、将常大涛所有的位于平顶山市宝丰县父城路东段南侧华丰东湖苑小区2-1801号住房解除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苗逢雨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陈 思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2016)豫0403执257-3号平顶山市房产管理局:关于平顶山市卫东区恒鑫源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司勋、闫玉杰、王尧先、河南省铭信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民间借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豫0403执257-3号执行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需要解除财产查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规定,请协助执行下列项目:将王尧先所有的位于平顶山市新城区常绿大悦城2号楼1单元13层东南户1303号(房产证号为新城字140018**号)住房解除查封。附:(2016)豫0403执257-3号执行裁定书一份。二0一六年六月三十日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2016)豫0403执257-4号平顶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平顶山市卫东区恒鑫源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司勋、闫玉杰、王尧先、河南省铭信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民间借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豫0403执257-3号执行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需要解除财产查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规定,请协助执行下列项目:将王尧先所有的河南德信泉商贸有限公司(营业执照注册号码410400000026056)股权解除查封。附:(2016)豫0403执257-3号执行裁定书一份。二0一六年六月三十日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2016)豫0403执257-5号宝丰县房产管理局:关于平顶山市卫东区恒鑫源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司勋、闫玉杰、王尧先、河南省铭信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民间借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豫0403执257-3号执行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需要解除财产查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规定,请协助执行下列项目:一、将平顶山市丰宏贸易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平顶山市宝丰县父城路东段南侧华丰东湖苑小区1-1803号住房解除查封。二、将平顶山市丰宏贸易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平顶山市宝丰县父城路东段南侧华丰东湖苑小区1-2403号住房解除查封。三、将常大涛所有的位于平顶山市宝丰县父城路东段南侧华丰东湖苑小区2-1801号住房解除查封。附:(2016)豫0403执257-3号执行裁定书一份。二0一六年六月三十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