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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云04民终225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09-30

案件名称

诚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玉溪中心支公司诉陈荣文、陈刚、胡红琼、武绍兵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玉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诚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玉溪中心支公司,陈荣文,陈刚,胡红琼,武绍兵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云04民终22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诚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玉溪中心支公司。负责人孙建明,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铭波,云南竞高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陈荣文(曾用名陈海文),男,1998年12月5日生,汉族,居民。被上诉人(反诉被告)陈刚,男,1975年2月6日生,汉族,居民。被上诉人(反诉被告)胡红琼,女,1973年7月18日生,汉族,居民。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武绍兵,男,1971年9月23日生,彝族,农民。委托代理人武正雄,云南精恒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上诉人诚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玉溪中心支公司与被上诉人陈荣文、陈刚、胡红琼、武绍兵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诚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玉溪中心支公司不服云南省易门县人民法院(2015)易民一初字第50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原判决严重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云南省易门县人民法院(2015)易民一初字第503号民事判决;二、发回云南省易门县人民法院重审。审判长 荆 燕审判员 方明慧审判员 温衍飞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张 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