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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981民初1201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7-02-23

案件名称

宋水兴与杨伟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樟树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调解书

法院

丰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丰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水兴,杨伟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樟树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丰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6)赣0981民初1201号原告:宋水兴,男,1954年6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江西省丰城市。被告:杨伟强,男,1991年6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江西省丰城市。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樟树支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樟树市杏佛路**号。组织机构代码:664796697。负责人:黄坚,系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徐力,男,1992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公司员工。住所地:江西省丰城市新城区。案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原告宋水兴(以下简称原告)诉被告杨伟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樟树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以其与被告杨伟强发生交通事故受伤为由要求被告赔偿医疗费、误工费等共计币94023.11元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经审理查明:2016年2月17日11时20分许,被告杨伟强驾驶赣C×××××小型轿车从拖船镇往丰城市拖船镇塘下村方向行驶,途径丰城市拖船镇塘下村路段时,因驾驶不慎与原告驾驶的无牌二轮助力车碰撞,造成原告受伤及双方车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2016年2月26日,江西省丰城市公安局交警大队丰公交认字[2016]第0217B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杨伟强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不负此事故责任。原告受伤后先后在丰城市拖船镇中心卫生院、丰城市人民医院分别住院治疗10天、18天,花费门诊费、住院费合计46232.91元。原告的伤残等级、后续治疗费经丰城丰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该中心于2016年5月19日出具鉴定意见如下:1、被鉴定人原告的因交通事故损伤评定为十级伤残一处;2、被鉴定人原告的后续治疗费评定为10000元。赣C×××××小型轿车的所有人和驾驶人均为被告杨伟强,该车在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樟树支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有效期限内。原、被告双方因赔偿问题未能达成协议而酿成纠纷。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樟树支公司自愿于调解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赔偿原告宋水兴因本次交通事故造成的各项损失共计人民币85000元(户名:宋水兴;开户行:中国银行丰城市粤客隆支行;账号:62×××07);二、原告宋水兴自愿放弃对被告杨伟强的诉讼请求和其他诉讼请求;三、案件受理费2151元,依法减半收取1076元,由原告宋水兴负担。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义务人在本判决书规定的期限内拒不履行其义务的,权利人可在本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上述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应递交申请执行书与被执行人财产状况证据或线索材料。审 判 长  周爱新人民陪审员  邱金娥人民陪审员  熊美凤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毛剑霞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