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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111民初8648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高江涛与张宏伟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江涛,张宏伟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111民初8648号原告高江涛,男,1987年8月1日出生。被告张宏伟,男,1961年2月3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高江涛诉被告张宏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高江涛于2016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张宏伟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江涛撤回对被告张宏伟的起诉。审判员 沈 光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李玉芝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