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京0111民初8648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高江涛与张宏伟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江涛,张宏伟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111民初8648号原告高江涛,男,1987年8月1日出生。被告张宏伟,男,1961年2月3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高江涛诉被告张宏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高江涛于2016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张宏伟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江涛撤回对被告张宏伟的起诉。审判员 沈 光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李玉芝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