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新0202执223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07-27
案件名称
冯建勇与王效忠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克拉玛依市独山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克拉玛依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冯建勇,王效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拉玛依市独山子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新0202执223号申请执行人冯建勇,男,汉族,1965年2月出生,住克拉玛依市独山子区。被执行人王效忠,男,汉族,1963年4月出生,现职业不详,住址不详。克拉玛依市独山子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独民一初字第51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被执行人王效忠应当向申请执行人冯建勇偿还借款200000元,负担案件受理费4364元、公告费323.7元、申请执行费2970元,合计207657.7元。被执行人王效忠还需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借款200000元自2015年8月31日至借款还清之日所产生的利息,但被执行人王效忠至今未履行。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王效忠系独山子某厂职工,但独山子石化公司于2016年1月12日印发中油独石化人[2016]1号文件,解除了与被执行人王效忠的劳动关系。现查明,被执行人王效忠尚有住房公积金未支取,且除住房公积金外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留、提取、划拨被执行人王效忠的住房公积金30410.09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孙鑫迪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白新铠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