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523执848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07-12
案件名称
马洪林与茌平利民面粉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茌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茌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洪林,谢淑贞,茌平县利民面粉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茌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523执848号申请执行人:马洪林,男,住茌平县。申请执行人:谢淑贞,男,住茌平县。被执行人:茌平县利民面粉有限公司,住博平镇。法定代表人:刘哲,经理。上列当事人劳动争议纠纷一案,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5月3日作出的(2016)鲁15民终21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6年5月11日立案执行。本案执行标的为571422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送达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须知、财产报告表、执行告知书。经查询被执行人金融、房管、车管各项系统,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现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的(2016)鲁15民终218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执行能力后,依法继续强制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黎明代审判员 张公锋代审判员 马 伟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张 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