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203执1293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赵贵桐与被执行人张仲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包头市昆都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包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贵桐,张仲先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昆都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203执1293号申请执行人赵贵桐,男,1967年1月23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包头市昆都仑区。被执行人张仲先,男,1962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包头市青山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包头市昆都仑区人民法院制作的(2016)内0203民初594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人赵贵桐与被执行人张仲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有房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张仲先所有的位于包头市昆区房屋一套。查封期间不得擅自处分上述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 伟审判员 唐文山审判员 周世亮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柳婷婷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