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102执第489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7-02-28
案件名称
张焕喜与西安惠生典当行有限公司民间借款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焕喜,西安惠生典当行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102执第489号申请执行人张焕喜,男,汉族。被执行人西安惠生典当行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胜利,董事长。张焕喜与西安惠生典当行有限公司民间借款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新民初字第0293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张焕喜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西安惠生典当行有限公司支付800000元,诉讼费12760元,执行费10528元,本院已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调查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2016年6月27日张焕喜申请暂时退出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下落或可供执行财产后再次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件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陕0102执第489号执行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东荣审判员 郑银生审判员 吴建平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答军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