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京03执12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07-15
案件名称
崔慧等罚款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崔慧,哈尔滨康赛尔经贸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京03执122号之一被执行人崔慧,女,1963年4月20日出生。被执行人哈尔滨康赛尔经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黄河路128号。法定代表人崔凤霞,执行董事。本院作出的(2015)三中民再终字第12205号罚款决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6年1月15日立案执行。依据该决定,对崔慧罚款人民币十万元整;对哈尔滨康赛尔经贸有限责任公司罚款人民币五十万元整。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在金融机构开设账户情况、房屋所有权情况、车辆登记情况和工商登记情况。经调查,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内无存款,无对外投资及机动车登记信息。本院虽查封了哈尔滨康赛尔经贸有限责任公司名下房产,但暂不具备在本案中予以处分的条件。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其采取了限制消费措施。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三中民再终字第12205号罚款决定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孙宏磊审 判 员 徐 辉代理审判员 王翊民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李 瑾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