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1202民初1386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09-12
案件名称
原告黄某某与被告皮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某,皮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1202民初1386号原告黄某某,男,汉族,1984年9月20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吴畏,江苏利德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皮某某,女,土家族,1986年2月27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某某与被告皮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黄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黄某某负担。审 判 员 欧 燕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代理书记员 何晶晶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