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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725执229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7-02-28

案件名称

马国营、王学英与潍坊英福经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昌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国营,王学英,潍坊英福经贸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昌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725执229号申请执行人马国营。申请执行人王学英,系申请人之妻。被执行人潍坊英福经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红国,经理。申请人与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以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亦无可供财产执行,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昌乐县人民法院(2015)乐商初字第91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会启审判员  马金汉审判员  唐汉刚二○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刘炳奇 百度搜索“”